索 引 号: | 000562513/2020-00126 | 主题分类: | 政务信息 | 发布机构: | 霸州镇 |
发文日期: | 2020-06-18 | 文 号: | 有 效 期: | 有 效 | |
名 称: | 霸州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|
霸州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| ||||
发布机构:霸州镇 发布日期:2020-06-18 | 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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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行政执法秉着公开、公平、公正,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,维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原则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镇机关各科(室)、综合执法中队。 第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行政执法公示,是指对我镇执法人员的执法依据、职责范围、工作流程以及监督途径等,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。 第四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应予公示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、行政许可、行政强制、行政检查、行政征收、行政给付、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。 第五条 公开公示内容 (一)行政执法主体情况; (二)行政执法法律依据; (三)行政执法权限及程序; (四)处罚决定; (五)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法律救济的种类方式; (六)监督举报方式; (七)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。 第六条 公开公示的方式 (一)通过单位在明显位置设置的宣传栏公开; (二)通过直接告知行政相对人或送达执法文书形式公开。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公示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,应当及时更新。 第八条 行政相对人对本制度规定的所有公示内容都可以进行查阅、复印或下载。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查阅尽可能提供方便。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视情节轻重,按我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: (一)执行公务时,未出示或拒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其他合法证件的; (二)执行公务时,未向行政相对人说明行政执法的内容、行政执法依据及有关理由的; (三)对行政相对人要求公开且应当公开的事项拒不公开的; (四)对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权利和义务未及时告知或拒不告知的; (五)其他违反执法公示的行为。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2020年6月18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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